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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时许,吴某某(另案处理)借故生非,为报复他人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街小巷子内密谋殴打他人。后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持木棍、砖头冲去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宵夜档里对黄某某(另案处理)、“某甲”(身份未明,在逃)等人进行殴打。在杨某某一行人殴打完黄某某等人后,黄某某一方的人持菜刀、凳子冲出来对杨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后吴某某被黄某某一方的人用菜刀砍伤胸部、背、四肢等部位。经茂名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证人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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