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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五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钢蛋,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95********,汉族,小学毕业,住许昌市建安区桂村乡******,无业。因犯介绍卖淫罪2015年8月24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7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2020年1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20年2月1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吴某(另案处理)、陈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因琐事在许昌市魏都区西湖公园蚝情虾义饭店内,无故殴打被害人岳某某。随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吴某、陈某某等人将岳某某强行带至公园南门H酒店1015房间,要求岳某某以提供其他女性从事陪酒行业为由,继续殴打岳某某。岳某某被殴打后,带领杨某某、吴某、陈某某等人到其租住处寻找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吴某、陈某某等人在该租住处无故殴打被害人岳某某、王某某后,杨某某强行将王某某、岳某某带上出租车前往郑州,途中因杨某某睡着,王某某等人趁机报警后被解救。经鉴定,被害人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岳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帆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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