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51********,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花园街道**组,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屯**街道**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1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8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纠集多名信访人员,以芙蓉区人民政府处理东屯渡农场问题不当为由,到湖南省政府、长沙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政府、区纪委等政府非访部门恶意非访,经相关政府部门对杨某某等人的诉求进行终结性答复后,杨某某等人仍继续纠集人员在芙蓉区**屯**街道**屯**街道办)办公场所起哄闹事,多次冲击、霸占街道机关办公室和会议室,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4日上午,杨某某组织他人在**屯**街道办将办事处大门堵住,不准任何车辆进出,经街道工作人员以及民警多次劝阻后仍不罢休,该行为持续数小时,严重扰乱了**屯**街道办的正常办公秩序。后民警将带头闹事的杨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2018年3月17日上午,**屯**街道办302会议室举行**屯**街道场民代表换届选举。杨某某在不具备选民身份、无权进入会场的情况下,召集彭正云、杨雪纯等数十人强行闯入会场,并在主席台上发表不实言论并对街道领导和场民进行谩骂,经劝阻后仍不停止,直接导致会议中断;
3、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杨某某多次召集他人长期在**屯**街道办的大厅、107会议室长期滞留、静坐、堵门、喧闹,毁损空调、监控设备等办公设施,造成上述财物损失金额达22309.82元;
4、2020年5月9日上午,**屯**街道办302会议室举行由长沙市警备区、芙蓉区武装部安排召集的民兵点验大会。杨某某召集十余人强行进入会场,大声喧哗并污蔑街道干部,经劝阻后仍不离开,民兵点验大会被迫终止,给民兵点验工作和**屯**街道造成恶劣影响;
5、2020年6月4日,杨某某因召集多人在**屯**街道办大厅聚集、喧哗,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后仍不停止,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罚款200元。
2020年6月11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屯**街道办事处损失有关情况报告、物证照片、长沙市芙蓉区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答复笔录、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长沙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长沙市人民政府乡(镇)村集体建设使用土地审批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审批单、长沙市郊区行政区划图、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6年6月3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2017年8月1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杨某某等同志举报问题的回复(2016年12月15日)、长沙市芙蓉区**屯**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某通知反映东屯渡农场挪用征地补偿款修建商品房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长沙市芙蓉区信访文件送达回证、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长沙市芙蓉区**屯**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情况说明、**屯**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某反映收益对象发放生活补助等信访事项情况说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屯**街道办事处关于杨某某同志反映的土地拆迁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武装部关于组织基层民兵组点验和入队训练的通知、长沙市芙蓉区信访局关于杨某某信访情况统计、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余某某、陶某某、虞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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