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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4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6年4月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6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因与同组村民邓某甲争夺邓某甲父亲邓某某购买的位于村集体保管室门前院坝下的空坝子发生纠纷,杨某甲用随身携带的饮料瓶装汽油准备去烧邓某甲的房屋,被村干部制止,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告知邓某甲做好家庭防范措施,同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强行将位于邓某甲门前院坝连接坎下坝子的走路砸毁,并将邓某甲家门前的电线剪断,导致邓某甲及其家人无路可走、无电可用,邓某甲及其家人只得另寻住处,严重影响了邓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2.2007年夏天,巴东县***镇***村村民黄某某妻子因自己喂养的猪仔病死,随后将该死猪埋放于自家田坎斜坡处。2011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弟媳黄某乙眼睛疼,遂找算命先生陈某某(现已去世)算命,陈某某称是因杨某甲母亲坟后埋了不干净的东西,随后陈某某带人到杨某甲母亲坟后四米处黄某某田坎斜坡处将死猪挖出。2011年4月,杨某甲以黄某某在其母亲坟后埋死猪影响坟墓风水为由,便多次对黄某某进行言语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黄某某为其母亲重新修缮坟墓,黄某某由于惧怕杨某甲便无奈答应,在黄某某为杨某甲母亲修缮坟墓的过程中,杨某甲以自己亲自监工要求黄某某为其支付120元一天的工资,并以修建坟墓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故意延长施工时间,总工耗时至少二十天,黄某某被迫给杨某甲支付2400元工资。另经鉴定,黄某某为杨某甲母亲修缮坟墓项目工程费用价格为人民币11321元,黄某某为杨某甲母亲整修坟墓总耗资为人民币13721元。

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甲分三次向陈某乙放高利贷共计十五万,利息五分。直到2015年9月1日,杨某甲因多次向陈某乙讨要债务未果,便前往野三关镇***社区陈某乙住宅讨要债务,期间杨某甲趁陈某乙妻子外出时,便强行将陈某乙房屋门锁住并入住,随后杨某甲私自更换陈某乙房屋门锁,破坏室内门窗,并多次从房屋窗内向屋后酒厂厂房内丢粪便、剩菜等生活垃圾。期间陈某乙及其妻子多次敲门责令杨某甲开门离开,杨某甲始终不开门,陈某乙的妻子于2015年9月3日晚8时许向野三关派出所报警,野三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在门外向杨某甲表明身份后,杨某甲遂将房门打开,民警现场告知杨某甲必须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得强行入住公民住宅,但杨某甲仍不予理会。2015年9月23日,陈某乙的妻子和陈某某强行把房屋大门砸开,杨某甲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事情经过后,告知杨某甲债务一事可向法院起诉处理,后民警将杨某甲送回家中,被告人杨某甲在被害人陈某乙家中入住时长达23天之久,严重影响被害人家庭正常生活,影响极其恶劣。

4.被告人杨某甲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间多次以5分、8分、1角利息向原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薛某某放高利贷。2015年12月31日,杨某甲与薛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双方对债务进行结算共同认定借款本息139万,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之前若薛某某按时还款,则杨某甲只要求还款90万元,若超期不还,则按139万元本息还款。2016年3月(此时未到约定还款期限),杨某甲以薛某某将公司转卖给周某某为由,多次前往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找薛某某讨债,并多次采取言语辱骂、烧毁公司变压器、断电、强行居住公司农家乐、堵门等方式向薛某某要账,致使公司无法正常按期投产盈利,薛某某多次报警,民警多次劝说杨某甲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债务问题,但杨某甲仍不听劝,后被野三关派出所以扰乱单位秩序、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十五日,杨某甲事后便将矛头转向野三关政府、野三关派出所,并多次采取越级进京上访的方式给野三关政府施压,后野三关政府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由薛某某将其在公司内的股份转让给黄某,由黄某拿出一百万通过政府财政补偿给杨某甲。期间,杨某甲烧毁公司变压器,并无故阻拦供电所工作人员维修变压器恢复公司供电,其行为直接导致公司断电至少十五天以上,造成公司严重亏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施工**工资领条、杨某甲户籍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谭某丙、邓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甲、黄某丙、陈某乙、薛某某的陈述;4.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逞强耍狠、无事生非、随意恐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清华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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