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36********,汉族,高中文化,**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执行,当月11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其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老河口市**镇**村的房屋被拆除一事,多次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杨某某不服终审判决,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上访。2017年9月29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与杨某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补偿杨某某人民币55万元,杨某某承诺息诉罢访。拿到全部补偿款后,杨某某违反协议约定,仍继续坚持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其中:
2018年1月25日,杨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同年1月3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
2018年4月23日,杨某某又到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再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息诉罢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仲华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55493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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