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9********,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孝昌县**镇**村**组,现住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严重时期)凌晨许,被告人杨某某的母亲万某某在孝昌县**医院手术后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亲属对医院救治不满意,停尸病房与医院谈判要求赔偿。22日16时许,孝昌县公安民警进入病房准备将万某某尸体送至殡仪馆,被告人杨某某手持水果刀以自杀相威胁,不让警方靠近尸体,与警方僵持9个小时,直到2月23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与其谈判时乘其不备将杨某某制服抓获,随后将万某某尸体送至殡仪馆。被告人杨某某在孝昌县**医院停尸闹丧时间长达49小时(2020年2月21日0时至2月23日1时),导致孝昌县**医院**科无法正常收治病患住院治疗,严重影响了医院及医护人员在疫情期间正常的诊疗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物证;2.抓获、破案经过、关于杨某某寻衅滋事案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孟某某、熊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宋某某、李某丙、肖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1碟;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民事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在公安机关组织移送其母亲尸体时,遭其阻拦,并以自杀相威胁,与警察形成对峙状态。在医院停尸闹丧长达49小时,严重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孝昌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8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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