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45********,汉族,初中文化,住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卢某某**镇**根据卢某某**文件精神,对辖区内“****”非法宅基地、空心房等,进行整治,集中拆除。该镇**村居民杨某甲经批准新的宅基地并建成房屋居住,旧宅基上的房屋被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占用,属于整治拆除对象。
2019年8月20日**镇**向杨某某下达腾房拆除通知,2019年9月3日镇**组织人员对杨某某旧宅基上的房屋进行拆除,杨某某阻挡正常施工,被**派出所民警带离现场,杨某某旧宅基房屋顺利拆除。
2019年10月18日,卢某某公安局对杨某某阻挡施工、在镇**缠闹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因年龄大未执行)。
2020年3月至6月,杨某某以**镇**强拆自己房屋、压死一只羊、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导致胳膊骨折为由,数十次到镇政府纠缠、吵闹,索要6-10万元的赔偿,镇政府以诉求不合理,没有满足其要求。
2020年7月6日,杨某某到**越级上访,反映上述问题,要求**赔偿6-10万元。杨某某从**返回后,**镇**工作人员找到杨某某协商,杨某某威胁不满足自己要求就去**上访。
2020年7月18日,卢某某**普查过程中,杨某某得知卢某某**到**调研,窜至**以吵、闹等方式,索要赔偿,并威胁达不到自己要求,就去找**、并要去**上访。迫于**检查和上访压力,**镇**郑某某个人给杨某某银行账户55000元。杨某某收到钱后,保证不在上访。
2020年8月24日,卢某某公安局将杨某某索要的55000元退还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信访材料、政府文件、银行交易凭证、退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无理诉求为由,采取上访、缠闹等方式,向政府索要钱财,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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