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68********,江西省贵溪市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7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甲(已判决)2012年与其前同居女友即被害人陈某某(已判决)协议分手,约定孩子由黄某甲负责抚养,后黄某甲多次到陈某某父母家中进行滋事恐吓。得知陈某某2018年与被害人张某某结婚后,黄某甲更是以孩子抚养费为名向陈某某及其父母索要钱财。2018年12月5日上午,黄某甲在电话中与陈某某发生争执,于当日上午11时许带领席某某、黄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开三辆车赶到陈某某父母位于贵溪市**镇**村**组的家中,与陈某某、张某某夫妇等人发生冲突。冲突中,黄某甲用拳头击打陈某某脸部,陈某某遂转身回房间拿出防身砍刀追黄某甲,但未能追到黄某甲。陈某某追击黄某甲的同时,席某某持双节棍伙同杨某某、黄某乙等人与持木棍的张某某发生冲突,将张某某打伤致其倒地。陈某某追击黄某甲未果后返回,见席某某正在殴打倒地出血的张某某,遂用砍刀多次击砍席某某,将其砍倒在地。被告人杨某某和黄某乙等人在现场围观护势,见席某某被砍,遂逃离现场,返回的黄某甲与受伤的席某某亦一起逃离现场。杨某某在逃离过程中,撞见村民龚某某,威胁其不要报警。冲突导致陈某某、张某某、席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依法鉴定,陈某某面部伤情为轻微伤,张某某头部、右手和左手伤情均为轻微伤;席某某头面部伤情为轻伤一级,左前臂部为轻伤一级,体表其他部位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当日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同年5月31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贵溪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黄某甲、汪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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