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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职务:2013年至今任职铁西区**村书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依法刑事拘留,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00年10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2008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罪,项某某、曹某某、曹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交诉〔2020〕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于2020年2月11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和2020年5月18日两次下达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查相关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5月3日和2020年5月26日补充证据完毕。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月**日中午,因被害人张某某曾向他人说被告人杨某某吸毒一事,被告人杨某某在谢某某家的麻将馆内,用茶缸砸、拳脚打、头撞、板凳砸等方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使被害人张某某一颗门牙被撞掉。被害人张某某从前院刘某某家拿出一把菜刀冲向杨某某,被村民拦住;半小时后,被告人杨某某纠集4、5人手持锹、镐、木棒等工具来到被害人张某某家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路上碰到被害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叫到谢某某家,对二人进行辱骂、恐吓,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下跪道歉;在被害人张某某夫妇以及何某某走出谢某某家后,被告人杨某某开车驶向被害人张某某夫妇,因二人躲闪及时,被告人杨某某的车蹭到何某某的腿,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言语恐吓;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带着刘某甲、张某甲到被害人张某某家,用臂力器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几日后,被害人张某某路过被告人杨某某家牛舍时,被杨某某碰见,被告人杨某某再次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陈述;

3、证人谢某某、何某某、刘某乙等证人证言;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接受杨某某辞去第九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杨某某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无事生非,多次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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