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杨世中,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中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世中酒后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其经营的**饭馆,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口角并肢体冲突,期间,杨世中从其餐馆内拿出菜刀一把,挥砍王某某,致其面部、左臂等多处受伤。同时,杨世中将上前劝架的孙某某砍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4时2时许,被告人杨世中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照片;2.书证: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世中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中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世中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徐唐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世中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卷宗材料3册,光盘2张。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待判决物品:菜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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