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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双凤路某酒吧醉酒后,因琐事与包昌美等人发生口角,杨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跳刀划伤包某某胸部、右臂、腿部,并划伤了前来制止的马某某、张某某,致马某某大腿、张某某膝盖受伤。后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们,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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