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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号,农民。该杨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6年9月21日被南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9月23日被南郑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晚11时,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路西段和*小区西门口道路上无故阻拦过往车辆,将车辆逼停后用手拍、脚踹车身等方式,并殴打下车理论的司机舒某某。被告人杨某先后打砸五辆车,分别为被害人党某某的陕FC****号汽车,该车被损坏前保险杠(拆卸和安装散热器格栅XLY3亮条);被害人雍某某的陕FK****号汽车,该车被损坏前杠(前杠钣金喷漆);被害人吴某某的陕F3****号汽车,该车被损坏前杠、雾灯、灯框(喷漆安装);被害人高某的陕FG****号汽车,该车被损坏右组合后灯总成、左后尾灯后备箱端(拆装、更换修复、喷漆);被害人邓某某的陕FG****号汽车,该车被损坏引擎罩、车顶、右后翼子板、天窗、内饰顶(拆装、更换修复、喷漆)。上述五辆汽车损毁价值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766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高某赔偿736元维修费,向被害人吴某某(陕F3****号车)赔偿895元维修费,向雍某(陕FK****号车)赔偿1900元维修费。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的家属向王某某(陕FG****号车)赔偿3480元维修费。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家属向被害人党某某(陕FC****号车)赔偿644元维修费。之后,被害人雍某、吴某某、王某某、党某某对被告人杨某分别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应予认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滋事,在公共道路拦截、打砸车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66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辉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讯问视频光碟两张,案发现场视频光碟两张;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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