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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佘某某(另案处理)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号**烧烤店与吴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引发打斗,经劝开后,吴某某、范某某、曾某某、赵某某于23时许步行离开,后停留在距离**烧烤店100米左右的**轿车维修中心门口。

2020年6月9日23时40分左右,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仍然觉得内心不服,后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川****红色马*达轿车,被告人杨某某、冉某某(在逃)搭乘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川****白色*弗轿车先后到达**轿车维修中心门口,使用武士刀、菜刀、猎刀等工具对吴某某、曾某某、蒋某某、赵某某等人进行追砍,蒋某某被砍伤后逃离现场,赵某某等人跑入**轿车维修中心躲藏。这时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川****白色*驰轿车到场,后杨某某在王某某处获取猎刀一把跟随李某某、佘某某、杨某某等人进入**轿车维修中心寻找躲藏人员,过程中,李某某持刀将赵某某砍伤。经鉴定: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后佘某某乘坐魏某某驾驶的川****红色马*达同王某某等人离开现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川****白色*弗轿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检察官助理:冯棵瑞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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