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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做司法精神病鉴定,2020年11月25日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鉴定意见后,我院恢复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皋兰县**镇**广场,手持镰刀将广场上观看他人跳舞的被害人王某某手部砍伤,经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皋)公(司)鉴(法临)字【2020】22号文书鉴定:王某某被他人致左小指离断伤,左环指掌关节脱位并关节囊损伤,左环指和左小指深、浅肌腱断裂,左小指近节指指骨骨折,左小指伸肌腱断裂,左小指双侧指固有动脉和静脉断裂,左小指双侧指固有神经断裂;现法医检验见左手第五掌骨掌侧至手背有一连续长12cm的皮肤裂伤痕,左手环指、小指屈伸活动受限以及对指和握物功能受限。伤者左小指离断后再植成活,但功能受限,左环指掌指关节及肌腱损伤致功能受限,手功能丧失累计超过4%,不足16%,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a)条、第5.10.4b)条之规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酒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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