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宿舍**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邀约全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路被害人郭某某值守的“冰冰客栈”开房,因房价尚未谈妥,杨某某便与郭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使用木质椅子、多功能小刀以及拳头多次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郭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多功能小刀一把;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登记证据清单、张家界市大众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心电图诊断报告单、心电向量图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方位图;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婕妤
检察官助理:田宏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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