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5********,回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号。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广汕二路东方汇广场歌潮酒吧869房内与工友即被害人莫某某、罗某某等人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过程中,致被害人莫某某右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尺骨茎突撕脱、累及关节面(经鉴定,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被害人罗某某右食指创口,(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左额部、左颧部、左颈部、左腑窝、左上臂、右肘部多处挫擦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一方报警,警察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1月24日、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两次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8.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1人轻伤一级、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62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66044****。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录像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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