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凌晨2点时许,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另外几名朋友在赤坎区**市场一大排档吃宵夜时,因王某甲的朋友王某丙喝多酒与另外一桌吃宵夜的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及杨某丙的朋友(身份不详)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和解。杨某甲、杨某丙及杨某丙的朋友乘坐杨某丙的小汽车(粤G3****)离开,在回去的路上,杨某甲觉得在**市场发生纠纷时,对自己这一方与对方和解不满,就想寻找对方报复。随后杨某甲与杨某丙就在赤坎区**路大榕树下车,杨某丙的朋友驾驶杨某丙的小汽车去拿刀。等杨某丙的朋友拿到刀后,杨某甲、杨某丙就在赤坎区**路大榕树附近重新坐上杨某丙的粤G3****小汽车,随后杨某甲等人就驾车在赤坎区**附近寻找王某甲等人。当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其朋友离开**市场大排档往家走,路过湛江市赤坎区湛江市初级实验中学(11中学)围墙外靠近北桥河边时,被杨某甲等人驾驶粤G3****小汽车拦住,随后杨某甲等人从车上下来持刀追砍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王某甲被杨某甲用刀砍伤左手,王某乙被人用刀砍伤后背。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