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东兴乡**村**屯**号,无业。该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6时许,在市区区政府停车场内,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发泄情绪,无故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码是鲁******的白色大众途观汽车和一辆车牌号码是鲁******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车体损坏。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损坏的白色大众途观汽车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总计价值6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金红
检察官助理:徐妮娜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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