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硕士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医院**,出生地山东省滕州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58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0-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苑**区内一十字路口附近,酒后无故使用砖头、皮带等殴打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致孙某某左手第四掌骨骨折、王某乙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挫伤、王某甲左踝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距骨骨折、踝三角韧带扭伤、牙折断、牙震荡、鼻骨骨折。经鉴定,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乙、王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019年8月14-20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孙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转账记录、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7.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磊
检察官助理:常润轩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09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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