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里**号院**楼**号**的暂住地门口,借故滋事,踢踹被害人李某某,后双方互殴,其间被害人李某某持菜刀将被告人杨某某的面部砍伤,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收条、身份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忆南
检察官助理 姚森博
2020年2月27日
附注:1.被告人杨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