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小区**楼**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村)。2008年4月2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嫩江县公安局罚款两千元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2日因酒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威胁他人被嫩江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嫩江县江边大排档的**烧烤摊饮酒后滋事,用扎啤杯砸烧烤摊展柜,扎啤杯碎片将孟某某(男,50岁)右膝关节处划伤。当晚20时30分许,杨某某来到嫩江县绿芳街,将**号东门市的**公司门玻璃、窗户玻璃4块及白钢防铜条砸坏,随后将绿水小区**门市的**足吧门玻璃1块砸坏,将**足吧门玻璃2块砸坏。当晚20时40分许,杨某某来到嫩江县广电局北门大街**门市,将**足浴室内的鱼缸1个、花盆1个砸碎。当晚21时许,杨某某到前进镇**商店无故谩骂,扬言要杀掉贾某某等人,到嫩江县**小区其母亲丁某某住处,扬言要杀其弟弟,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嫩江县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590.70元;经嫩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晚在嫩江县**小区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孟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嫩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伟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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