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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6********,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澄江市**街街道**村**号。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因赌博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经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08年期间,李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其前夫胡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用胡某甲的父母胡某乙、胡某丙位于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街**号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杨某某借款15万元。直至2018年4月,李某某不能还清其向杨某某所借款本息。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欲将承租胡某甲该房屋从事裁缝经营的秦某某赶走,经秦某某报警并经处警民警处置。之后,杨某某继续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将该房屋铺面占为己有,先后以年租金19000元和18600元分别承租给唐某某和李某乙经营,从中非法获利3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蕾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家中;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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