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周某甲(在逃)等人在雷州市纪家镇夜爵KTV“巴塞”房唱歌时,拿出一小包K粉准备吸食。夜爵KTV工作人员陈某某马上制止并报警,周某甲等人逃离。不久,李某甲、周某乙(已判决)、周某甲、周某丙及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先后返回雷州市纪家镇夜爵KTV。在大门口处遇到陈某某后,周某丙、李某甲、周某乙、周某甲、杨某某冲上前围着陈某某用拳脚殴打陈某某的头部、颈部、背部等处。余某某、李某乙、戴某某在劝阻周某丙、李某甲、周某乙、周某甲、杨某某等人殴打陈某某过程中,余某某的头部、背部、膝部等处被打伤,李某乙头部、颈部、手臂等处被打伤。陈某某趁机摆脱,跑回雷州市纪家镇夜爵KTV大厅。周某甲、李某甲追赶入夜爵KTV大厅再次用拳脚欧打陈某某头部、颈部等处。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余某某、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4月8日, 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李某甲、杨某某共同赔偿陈某某、余某某、李某乙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1800元,被害人于当日已如数收到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自愿放弃追究周某乙、周某丙、周某甲、李某甲、杨某某刑事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 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李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借故生非、逞强耍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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