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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淅川县大石桥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大石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淅川县在修Y008线时途径大石桥乡石燕河村,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被占地及建筑附属物设施(含竹园)已登记的情况下,以竹园未得到补偿款为由,阻拦施工,先后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1.2016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以修Y008线毁坏其在淅川县大石桥乡石燕河村的竹园为由,阻拦八标施工车辆通过,强行要求八标负责人王某甲给其4000元作为赔偿,后经协商,王某甲付给杨某某1600元

2.2016年6月份左右,杨某某为达到垄断为施工方供应石头的目的,阻拦胡某某供石头大车并向胡某某每车要一百元,胡某某未给杨某某钱,后将石头拉到其它地方。

3.2016年6月份左右,杨某某为达到垄断为施工方供应石头的目的,多次阻拦杨某某供石头车辆,强行收取每车100元过的路费,强行索要杨某某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大石桥乡公路建设指挥部提供的银行流水及石燕河村Y008线公路占地及建筑附属设施赔偿明细核查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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