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杨XX,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春上,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牛王庙村村民李XX、李XX、李XX、李XX兄弟四人,在对镇平县平安大道喜来登酒店东侧自家老宅拆旧盖新期间,被告人杨XX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拦挡,声称李家施工建房的土地归她所有(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并对施工现场工人及李XX兄弟四人进行言语辱骂,导致工程中断,原本的老宅变成废墟,至今未能动工。
2、2000年左右,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牛王庙村李家庄2组村民李遂山病逝后,被告人杨XX在未得到村里许可下,强行将李遂山1.2亩责任霸占,用于自己耕种使用。2018年李家庄2组在对本组土地进行确权时,村里要求杨XX将李遂山归还,按政策均分给村民,杨XX拒不归还该责任田,导致李家庄2组土地至今未能确权。
3、2016年年初,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牛王庙村李家庄村民赵XX以19万元的价格从村民李应中处购买一块地皮,准备自建仓库使用,该块地皮因位置与杨XX家仅相隔一条路,被告人杨XX扬言除了她本人,谁都不能在该块地皮上盖房。最后赵XX迫于杨XX的恶名,无奈之下于2016年6月份左右,将该块地皮以购买时的原价19万元转卖给杨XX。
4、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XX以李家兄弟强占其宅基地并且联合村干部和县土地局职工勾结黑社会对其进行殴打为由到县、市、省以及赴京上访告状,该杨所反映问题信访部门均予以接收,并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均是“杨XX所反映问题不属实”),杨XX在得知处理意见后,不但不停访息诉,反而以同一事项致信或人访多达252次。其中在2017年3月6日6时40分许,全国“两会”召开时期,该杨越级到公安部上访,在公安部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姜典才、姚向前、吴锺任对其反映诉求进行解释,并劝说杨停止非访行为。杨XX不但不听劝,反而大吵大闹,对接访人员大打出手,将接访人员姜典才手指咬伤,将姚向前手部抓伤,将吴锺任脸部抓伤,并将公安部接待司大门损坏,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㈢、㈣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左右量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XX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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