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天一,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31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使用锥子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的黑D****6号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的左前轮胎和左后轮胎扎坏。经认定,被损坏的米其林牌轮胎价值人民币1290元。

(二)2019年1月2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使用锥子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辽A****Q号别克牌小型汽车的两个前轮胎和右后轮胎扎坏。经认定,被损坏的固特异牌轮胎价值人民币1057.5元。

(三)2019年1月4日早上和1月8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使用锥子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辽M****3号江铃牌小型汽车的两个前轮胎及右后轮胎扎坏。经认定,被损坏的成山牌轮胎价值人民币1200元。

(四)2019年1月7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使用锥子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辽A****8号现代牌小型汽车的左前轮胎和左后轮胎扎坏。经认定,被损坏的韩泰牌轮胎价值人民币450元。

(五)2019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使用锥子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辽A****7号吉利牌小型汽车的的右前轮胎和左后轮胎扎坏。经认定,被损坏的佳通牌轮胎价值人民币216元。

(六)2019年1月11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使用锥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辽A****9号东风牌小型汽车的右前轮胎和左后轮胎扎坏。经认定,被损坏的佳通牌轮胎价值人民币222元。

(七)2019年1月12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使用锥子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辽A****7号路虎牌小型汽车的右前轮胎和右后轮胎扎坏。经认定,被损坏的倍耐力牌轮胎价值人民币225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提取经过、扣押清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