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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吴川市**镇***村的黄某甲和同学从***村陈某某家里参加同学聚会完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325国道黄坡客运站入口处,被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小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从后背追上,接着李某甲和“小某某”动手推倒黄某甲。黄某甲跌倒在地上后,李某甲、郑某某、“小某某”、李某乙、郑某某、“亚某某”等人上前对其进行殴打。李某甲用水果刀砍伤黄某甲的胸部、腰间、肩胛等处,李某丙用铁铲殴打黄某甲,被告人杨某某及李某乙、郑某某、小某某、亚某某等人用拳脚殴打黄某甲的身体。

经吴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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