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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幢**单元**室,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9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9月19日经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5年期间,在武义县熟溪桥头吴某乙的棋牌室,被告人杨某甲砸场子,砍伤吴某甲(外号“小野猪”),砸伤吴某乙(外号“大野猪”),打伤王某某。杨某甲被当地派出所出警民警到场抓获,但杨某甲随后逃脱。在杨某甲外逃数月后,杨某乙出面与吴某乙等人讲和、赔钱了事。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王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199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出借给周某某3万元,约定每月利息3千元,实际借给周某某2.7万元,周某某支付了4、5个月利息。之后因周某某无力再支付利息,杨某甲多次到周某某家进行恐吓、威胁,最终胁迫周某某从新装修的房子内搬离,并让周某某将花费了7万元左右的房子过户到杨某甲老婆名下。

3.2002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和韩某某、朱某某、何某甲等人在武义县康定路一家饭店内吃饭,韩某某与何某甲喝酒后发生争吵,杨某甲上前劝阻时被韩某某误打了一下,随后杨某甲上前将韩某某打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4.2012年1月,蓝某甲的哥哥蓝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215万元,借期4个月,约定月息5分,扣除头息实际借到手185万元。因蓝某乙在西藏做工程,该借条以被害人蓝某甲的名义出具给杨某甲,并由蓝某甲的妹妹蓝某丙和大舅子何某某作为担保人。蓝某乙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后无力再付,杨某甲就多次上门逼迫蓝某甲,期间蓝某甲陆续还款60余万元给杨某甲(其中20万元为现金、40万元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杨某甲)。之后,杨某甲又多次到蓝某甲所在单位武义县档案局(蓝某甲时任副局长)逼债,并以“不还钱工作不要做了、副局长不要当了”和“没好日子过的”等话语进行威胁、恐吓及揪耳朵、打头皮等殴打方式强迫蓝某甲另外写下一张81万元的欠条。2014年5月,杨某甲以蓝某甲出具的借条、欠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14年7月21日获得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蓝某甲分期清偿杨某甲借款215万元及利息81万元”为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因杨某甲多次逼债,蓝某甲精神失常、情绪失控而被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抑郁症。2014年8月21日,杨某甲再次到武义县档案局找蓝某甲逼债,并对蓝某甲实施殴打、恐吓,造成蓝某甲跳楼自杀致使身体多处骨折的严重后果。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后蓝某甲因此被免去领导职务,此事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6月16日9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金华市区****园**-****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诊断报告单、银行转账凭证,病历、民事调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祝某某、何某乙、吴某乙、潘某某、蓝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蓝某甲、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周某某、汤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并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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