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赌博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路**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村**组**号。2013年5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4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行政罚款500元、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治安调解。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虎某某合伙(另行处理)向原州区**村、**村等村不特定青年发放高息贷款并聚众赌博,在借款人及参赌人员未能按时归还欠款及赌债的时候,被告人杨某某便采用殴打、辱骂被害人或其家属等手段索要债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28日,原州区**镇**村民赵某某在张某某和赵某甲的担保下以月息5%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赵某某陆续偿还7万元后无力继续偿还债务外出躲债。杨某某数次采取滋扰、辱骂的方式索要该笔欠款。2018年夏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另行处理)找到张某某并辱骂张某某让其还款,张某某遂答应与杨某某一起到赵某甲家找赵某甲,三人到达原州区**村赵某甲家附近一个群众聚集休闲娱乐的门市部跟前,将赵某甲从家中喊出并向其索要债务的时候,适逢赵某甲的母亲桑某某路过,桑某某了解清楚原由后便与杨某某理论,遭到被告人杨某某的辱骂。双方争吵时,杨某某得知在门市部门前二十几名休闲娱乐的老年人中有赵某某的父亲赵某乙(66岁),便上前辱骂并撕打赵某乙,将赵某乙推倒在地,张某某见状欲上前劝阻时,被杨某某朝脸上打了两巴掌,头部打了两拳,并以取刀抬棺材之类的话威胁赵某乙、张某某、赵某甲及桑某某等人,被同行的杨某甲劝阻后离开现场,其他老年群众被迫中止休闲娱乐,见状纷纷离去。

2.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州区**镇**村民邵某某欠被告人杨某某借款及赌债。杨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到邵某某家中,见家中无人便用异物堵塞大门锁眼并于夜间打砸邵某某家玻璃,邵某某妻子李某某因恐惧便给孩子办理转学并到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租房居住。

3.2018年3月份,原州区**镇**村民徐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以月息6%至9%的借款3.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打电话辱骂、向其发送恐吓视频、并以其子性命相威胁等手段索要债务,后徐某某恐惧之下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

(二)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杨某某聚集原州区**村及**村青年陈某某、吴某某、汪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桑某甲、刘某某等人在开城镇吴某某经营的“**山庄”、固原市区**大酒店、**饭店、**宾馆、**小区等地采用“扎金花”“推对子”的形式赌博十余场,每场结束后向参赌人员发放200-300不等的生活费。被告人杨某某向参赌人员“放板”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共计约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叶青

2020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