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6月21日经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汕头市澄海区某某水疗会(以下简称“水疗会”)自2011年开设营业,经营中式、泰式等按摩服务。经营者为陈某甲(另案处理)同时也是股东之一,负责水疗会的管理;股东陈某然(另案处理),负责水疗会的管理;股东林某平、许某甲明、许某乙、陈某丙(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出资。
同案人孔某某、饶某某、杨某乙、赖某容(均已判决)和被告人杨某某均于2011年到水疗会工作,同案人杨某丙、郭某某(均已判决)先后于2016年6月、11月到水疗会工作,同案人温某某于2017年12月到水疗工作。孔某某担任前厅经理,负责前台接待、收银及技师招聘、管理等。饶某某担任后勤经理,负责水疗会的后勤管理、安保等;杨某乙为排钟部长,负责为技师排钟某某开启前台“藏明灯”,提醒技师逃避执法检查。温某某、杨某丙为接待部长、郭某某为领班,负责将客人带进按摩房,房间卫生管理等。赖某某为前台接待部长、被告人杨某某为主管、负责接待客人,安排房间,及负责管理服务员、清洁工;王某甲、尤某某(另案处理)为前台接待,负责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赖某某还安排技师上班、给技师开会、管理侯工房;黄某甲、文某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为收银员负责收取开房费并负责安装在前台的“藏明灯”的开启。刘某某为会计、陈某丁芝为出纳(以上二人另案处理)。
在2015年以来,由于同行竞争,生意开始出现下滑,于是水疗会默许技师冉某某、陈某戊、贾某某等人在水疗会卖淫,水疗会按按摩服务收取费用,卖淫费用由技师自行向嫖娼人员收取。水疗会根据每月开房率提升情况,发放奖金给管理人员,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杨某丙、温某某各分得500元的奖金,杨某乙、赖某容各分得600元,孔某某、饶某某各分得2800元。
2018年3月10日凌晨,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在对澄海区某某水疗会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冉某某、郑某某等二十多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抓获同案人孔某某、饶某某、杨某乙、温某某、杨某丙、郭某某,以及涉案人员王某甲、文某妙、黄某甲、尤某某等人,赖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林某树、陈某芝、黄某乙、杨某波、陈某戊、陈某平、王某燕、张某行、贾某某、蔡某甲、张某汉、尹某甲、王某外、陈某月、冉某某、郑某某、伍某某、肖某某、张某乙、林某波、林某乙、徐某某、尹某乙、顾某某、彭某敏、陈某庚、蔡某雄、王某丁、林某丙的证言;
3、涉案人员许某乙、林某平、陈某丙、许某明、王某甲、文某妙、黄某甲、尤某某、刘某某供述;
4、同案人孔某某、饶某某、杨某乙、温某某、杨某丙、郭某某、赖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6、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19年12月1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13张;
4、移送本案预审卷宗十八卷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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