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63********,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旁租住房二楼一套房内,多次容留冉某某、余某某、高某某三名卖淫女实施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每次抽取20至50元不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体检表、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田某某、高某某、余某某、冉某某、代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 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