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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学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4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路**号**号店面其经营管理的心悦水韵推拿店内,容留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2020年1月4日晚23时许,建新派出所民警在该店抓获杨某某及卖淫女子林某某、张某某,嫖娼人员谢某某、肖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店面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手机微信收款记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二维码收款牌、避孕套)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肖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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