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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7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住河北省香河县**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租用的河北省香河县安平镇京津花园A区9号楼5单元402室,容留孙某某、林某某、左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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