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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9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开始在怀化市鹤城区**路**号经营“**足浴按摩”店,在该店内多次容留王某某、向某某、“小刘”、“毛毛”4人卖淫共计100余次,被告人杨某某每次从中抽成50元,累计获利5000余元钱。

2020年9月1日晚该店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抓获卖淫女向某某、王某某及嫖客杜某某、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出租合同、转让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烜

检察官助理:张鸿奕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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