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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卖淫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组**号。因容留卖淫,于2015年10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先后容留张某某、卢某某等卖淫女,在杨某某租赁的位于黑山县黑山镇南广场“**”门市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以卖淫女每次卖淫所得收取提成,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265元。

2020年10月20日9时许,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黑山县黑山镇**旅店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证人刘某某、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甲、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杨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收款记录截图打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李相民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1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6.黑山县公安局扣押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0元;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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