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66********,汉族,初中文化,郎某某**镇**洗浴中心经营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单元**室,住郎某某**镇**街道**洗浴中心。2011年8月16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郎某某公安局十字中心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郎某某**镇**洗浴中心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招揽、容留陈某某、解某某、毛某某、姚某某等多名按摩女在其洗浴中心二楼包厢和一楼**房间内向男顾客提供“打飞机”、“胸推”、口交和卖淫等服务,其中卖淫每次收取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至1000元不等,由杨某某提供三部手机让顾客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付款,杨某某与按摩女按“三七”比例分成。期间,陈某某、解某某、毛某某、姚某某等按摩女在该洗浴中心向男顾客提供“打飞机”、“胸推”、口交和卖淫等服务达一百六十余人,共非法获利73万余元,杨某某非法获利2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解某某、毛某某、姚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文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岑某某等一百六十余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5.微信、支付宝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升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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