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号**号,2011年6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承租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湘潭***对面门“**洗脚城”经营按摩服务,同时招揽嫖客和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杨某某为卖淫女在卖淫过程中提供卖淫场地、饮食并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卖淫女熊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湘潭市雨湖区**站对面“**洗脚城”地下室包厢内以70元的价格与嫖客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卖淫嫖娼。
2、2019年7月5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卖淫女黄某甲(已行政处罚)在湘潭市雨湖区**站对面“**洗脚城”地下室包厢内以100元的价格与嫖客郭某某(已行政处罚)卖淫嫖娼,期间,因郭某某生殖器无法勃起,与黄某甲发生性关系未能成功,后黄某甲为郭某某手淫直至其射精。
3、2019年7月5日10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卖淫女黄某乙(已行政处罚)在湘潭市雨湖区**站对面“**洗脚城”地下室包厢内以60元的价格与嫖客姚某某(已行政处罚)卖淫嫖娼,因姚某某年事已高且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至抓获时黄某乙仅提供了手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琼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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