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5********,重庆市巫溪县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暂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内,先后多次容留张某玲、唐某菊、陈某名、全某、张某等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每人每次人民币30元的“台费”作为提成以及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人民币200-300元,非法获利累计约人民币2万元。
2020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卖淫嫖娼的张某玲、唐某菊、文某忠、郑某兵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台;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户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唐某菊、张某玲、陈某名等多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斌来
检察官助理:区玉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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