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刑诉〔2016〕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6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滨城区**路**村租房内容留孙某某、邹某某卖淫,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海轩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16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住滨城区市中办事处**村,1347508****;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