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社区**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20年5月20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行政处罚: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太白县公安局咀头派出所行政处罚。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季某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家的陕C*****吉利轿车将任某拉至扶风县新区**门前水泥路东端的土路上,二人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所购买的冰毒。
2、2019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家的陕C*****吉利轿车,通过联系王某某从西安购买冰毒后,驾车返回扶风县城接上任某,两人又将车开至扶风县新区**门前水泥路东端的土路上,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所购买的冰毒。
3、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家的陕C*****吉利轿车拉着王某某和任某,并通过王某某联系从西安购买冰毒后,三人驾车又返回扶风县城接上苟某某,后又将车开至扶风县新区**的南北水泥路上,四人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所购买的冰毒。
4、2020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家的陕C*****吉利轿车拉上王某某和任某,并通过王某某联系从西安购买冰毒后,三人驾车又返回扶风县城接上苟某某,后又将车开至扶风县新区**的南北水泥路上,四人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所购买的冰毒。
5、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家的陕C*****吉利轿车拉上苟某某和任某,到达西安通过联系王某某购买冰毒后,四人又将车开至西安市**路中段的道沿石上人行道,四人在车内共同吸食了所购买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先后5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强
检察官助理:王丹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杨某某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其他补充材料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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