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五、五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右玉县增子坊煤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右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9月9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9年9月5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20年6月2日因吸毒被右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右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右玉县检察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右玉县公安局威远派出所在办理杨某某、郝某某等人吸毒案时,发现杨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郝某某、马某某、郑某某多次在其位于右玉县**镇**小区的家中吸食毒品“忽悠悠”,对杨某某进行询问、讯问,该杨对其容留他人吸毒一事供认不讳,对吸毒人员张某某、郝某某、马某某、郑某某进行询问,均供述在杨某某家吸食过毒品“忽悠悠”。办案民警在杨某某家中提取了吸食毒品用的电烙铁、铁丝棍、水壶等工具。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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