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5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大道**号**区**栋**单元**号。于2020年9月15日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某天中下午的时候,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红色北京牌面包车(赣C*****)在**镇接了万某甲(绰号“某某”)、唐某某(绰号“某某”)、郭某某(绰号“某某”)等人沿着丰厚一级公路、剑邑大桥方向到丰城市十字街处,将车停在路边等候,由郭某某下车联系贩卖海洛因人员购买海洛因后,被告人杨某某搭载三人驾车至老公安局后面偏僻停车场处,后自己下车到旁边等待郭某某、万某乙、唐某某三人在车上吸食海洛因,结束后再前往了一趟丰城新城区疾病防控中心后沿剑邑大桥方向返回上塘镇。
2020年8月时候,被告人杨某某曾单独驾车带万某甲前往丰城十字街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驱车至废旧临时停车场处让其在车上吸食海洛因。
在2020年7、8月份的时候,被告人杨某某在上塘镇三四次接送郭某某、万某甲二人前往丰城十字街等待他们购买毒品,后驱车至偏僻处,老公安局后面、丰城中医院停车场、到档口、停车场等地,让他二人在自己驾驶的面包车上吸食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多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