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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5********,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暂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从外地回到公某某,用自己的名字登记入住**镇“**宾馆”**房间。11月14日晚,杨某某的同学戴某某通过QQ联系上杨某某,之后来到**宾馆**房间,两人一起吸食了毒品麻果和冰毒。11月16日晚,戴某某再次联系杨某某并来到**宾馆**房间一起吸食毒品。11月20日晚,杨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电话联系杨某某,得知其住在**宾馆**房间,两人吃晚饭后在宾馆房间一起吸食了毒品。21日凌晨,民警在查房时将杨某某和陈某某二人抓获,并在房间内查获吸毒工具和一颗没有吸食完的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的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戴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自己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际宏

2020年4月10日

附项: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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