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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5********,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住洪雅县**********单元。2011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洪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2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洪雅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本案,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及其适用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位于洪雅县**镇**街**号**栋**单元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赵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位于洪雅县**镇**街**号**栋**单元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张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5月20日万,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位于洪雅县**镇**街**号**栋**单元住宅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四)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证据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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