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于2020年5月8日移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原因,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与罗某某、杨某甲、简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易
检察官助理:赵凤明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95885****。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