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由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卢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田某某等人在富源县墨红镇乍玉麦村委会杨家村64号吸食毒品“小马”;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周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在玉麦村委会杨家村64号等人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英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