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上旬某日21时许,杨某某在其位于岳池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客厅容留杜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在其位于岳池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客厅容留段某某、“虎某某”(未到案)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23日16时许,杨某某在其位于岳池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客厅容留杨某甲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4月23日23时许,杨某某在其位于岳池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客厅容留杜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危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辉 余治霆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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