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16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村**号的家中容留林某某、朱某某、郭某某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赵劲松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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