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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8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榜头镇****号。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16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仙游县榜头镇**村**号的家中容留林某某、朱某某、郭某某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所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赵劲松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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