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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5********,汉族,本科文化,系长沙市望城区公路局原局长,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联城花园小区8栋4028房(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街道**路**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1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多次从贩毒人员杨某乙(另案处理)等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长沙市**花园小区自家内、及长沙市岳某某茉莉花酒店客房内,多次容留李某某、袁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现已查明如下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长沙望城区联诚花园小区8栋402房的家中,由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容留了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长沙望城区联诚花园小区8栋402房的家中,由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容留了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长沙市岳某某茉莉花酒店开好房后,由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容留了李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长沙市岳某某茉莉花酒店1119房内,由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容留了袁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长沙市岳某某茉莉花酒店9010房内,由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容留了袁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长沙市岳某某茉莉花酒店9008房内,由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容留了吸毒人员袁某某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查获了其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片剂6粒、甲基苯丙胺3小包、及吸毒工具。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62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25克,均含有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杨某甲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贩毒人员杨某乙(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的吸毒工具、毒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讯问被告人杨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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