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黑”、“老黑”,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八角亭,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八居委会自家卧室内,容留肖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系17岁的未成年人情况下,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八居委会自家卧室内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与刘某某一同吸食;当日晚上11时许再次在家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洞新高速城步支线北往南十四公里处临时停靠点其驾驶的湘******长安越野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资料;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文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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